【部分錯誤】網傳「為什麼民進黨要阻止國會五法通過?總統國會答詢、人事同意權、調查調閱權、藐視國會、立法院長選舉記名表決都是2014年民進黨提案」?
【部分錯誤】網傳「為什麼民進黨要阻止國會五法通過?總統國會答詢、人事同意權、調查調閱權、藐視國會、立法院長選舉記名表決都是2014年民進黨提案」?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5/31版】
立院28日三讀通過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社群流傳訊息稱「民進黨2014年提過國會五法」,是真的嗎?
一、檢視立院網站,2014年時,有民進黨立委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個別條文提出修法草案,但皆非傳言所提內容,且傳言所提年份有誤。
二、專家學者指出,傳言稱「國會五法是2014民進黨提案修法內容」說法也有問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原本就有規範「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吿」、「人事同意權」、「文件調閱權」、「立法院長選舉」等。
三、關於立院調查聽證、藐視國會等法案,民進黨過去多次提出不同版本,各版本文字不同,罰則也不同。
其中,2012年林佳龍版本確實提到作虛偽陳述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也並非傳言所稱的3年有期徒刑;2016年民進黨團版本僅為行政罰,並無刑責。
四、檢視立院公開資料,國改修法討論多年,包含國民黨、民進黨、過去的時代力量黨團等,均有提案。
過去討論時,立法院調查權範圍、能否舉行聽證,官員或受調查者若陳述虛偽不實是否處以刑責等,也是爭議交鋒。以立院第8、第9屆為例,各黨都曾提出各種不同版本,主要聚焦處罰對象是官員還是一般人民、是處以行政罰還是刑罰等,但未有共識、沒有完成修法。
綜合以上,關於國會改革法案,以前立院藍綠等各政黨及立委都提出多個版本,但因調查權、聽證權、官員陳述不實是否有刑責等,各版本意見分歧。
傳言未提供完整修法背景和脈絡,且將原本就存在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文件調閱」等均錯稱2014年民進黨提案,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圖卡版
背景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其中關於藐視國會、要求民眾到立院接受調查、不配合調查會有行政罰鍰等內容,引起廣泛討論。
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從5月中開始大量流傳一則文字訊息稱「國會五法,總統施政報吿、人事同意權、調查調閱、藐視國會、立法院長選舉,2014年民進黨以前都提過」。
其中,民進黨過往曾提出的修法版本也在社群上被熱議,如2012年林佳龍版本、2016年民進黨團版本、2016年尤美女、顧立雄版本。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一:網傳說法有什麼問題? 總統赴立院報告、人事同意、調查調閱、立法院長選舉是2014年民進黨修法提案?
(一)根據立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站,2014年時,民進黨立委僅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個別條文提出修法草案(陳其邁版、尤美女版、李俊俋版),這些條文與傳言所提無關,傳言所提年份錯誤。當年民進黨也未提出增加調查聽證權、藐視國會等修正內容。
而在2012年時,當時的民進黨立委林佳龍提出的修法版本中,確實有提及被質詢官員、出席公聽會者若陳述虛偽不實,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並非傳言提及的3年刑期。
(二)專長領域為憲法、行政法的中原大學財法系副教授林春元也說,傳言部分說法有謬誤,例如其提到的「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立院「人事同意權」、「文件調閱權」等,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來既有條文以及立院權力,與民進黨2014年提案修法無關。
林春元解釋,從2008年開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根據憲法增定「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篇章,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並非接受立委質詢;一直到近日修法三讀才改成「依序即問即答」。
關於人事同意權,立院本就有人事同意權,只是過去一直是不記名表決;近期修法改成記名表決。
至於記名與否,林春元解釋,根據釋字499號解釋,記名表決是表示負責。但在台灣的政黨發展下成為政黨動員、政黨管理的手段。
林春元也說,立法院長正副院長選舉的方式,過去都是立院議事自主決定範圍,並非國會改革修法爭議點。
(三)專長憲法、行政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寧修協助檢視傳言後表示,這則傳言所提供的資訊過於簡化,例如,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仍應建立在「總統並非對立法權負責,立法院亦無監督總統權限」的憲政制度下進行。調查調閱權,應限於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之事項,而非只要屬「對國家重大關聯事項」即可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李寧修說,另外,在事實呈現上,這則傳言也僅侷限在特定面向或觀點。例如傳言似乎假定只要曾經是民進黨提出的法案/修正條文,就是現在應該被通過的法案,但過去立法程序中委員會審議的實質討論內容究竟為何?如果當時國民黨或時代力量亦均有類似提案,則其未能完成立法的原因為何?是否僅能歸因於民進黨?這種欠缺前因後果的敘事方式,容易產生誤導及混淆的效果。
綜合以上,傳言所提年份錯誤,2014年確有民進黨立委曾就個別條文提出修法草案,但皆非傳言所提內容。傳言說法不但欠缺前因後果,且有謬誤,例如「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立院「人事同意權」、「文件調閱權」等,都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內容,與民進黨修法提案無關。
查核點二、「藐視國會」、「要求法人、一般民眾出席調查」、「不配合調查會有行政罰鍰」等是國會改革修法主要爭議,過去民進黨版本與現在三讀版本有差異嗎?
國改修法歷程
根據立法院議事及公報資訊網,立法院第8屆(2012-2016)時是國民黨執政,立法院也是國民黨委員過半。該屆民進黨、國民黨都有提出國改相關修正草案,其中林佳龍版提及刑責、國民黨提案也提及藐視國會罪等。但林佳龍版本、民進黨團等多數版本僅在院會一讀後送委員會審理,之後也未在委員會排審討論。
到了立法院第9屆(2016-2020)時,民進黨執政,立院民進黨席次過半。當時時代力量、國民黨團、民進黨團都各有多個版本。其中時代力量、國民黨版本都提及藐視國會及其相對應的刑責。
當時時代力量版本、段宜康版本、蘇巧慧版本等都有進入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但部分條文爭議大,包括調查權行使、舉行聽證會、罰鍰對象是官員還是一般人民、是處以行政罰還是刑罰等,相關條文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
修法版本比較
根據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站,近20年來民進黨多次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同的修法版本,內容主要提及修改立院調查聽證權、強化人事同意權、開放國會等,但各版本文字不同,罰則也不相同。
其中,2012年林佳龍版本提到被質詢官員、出席公聽會者若陳述虛偽不實,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年民進黨團版本則是行政罰處分。
圖2:2012、2016年民進黨與2016年國民黨、今年藍白兩黨版本比較/查核中心製圖
根據2012年時任立委林佳龍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院得要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個人調閱相關資料;也確實提到「若受調查者機關、人員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資料者,處1年以下徒刑,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
而到了2015年、2016年,民進黨黨團推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黨團版本。2016年另也有顧立雄、段宜康、尤美女、林俊憲版本。
2016年民進黨團版本提出要增設立院調查權、聽證權,得要求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證言、資料。
若政府機關、官員無正當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拒絕或虛偽陳述者則處以罰鍰。另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立院決議移送檢察機關刑事追訴;若受邀出席聽證會人員有虛偽陳述者,處以罰鍰。當時未有藐視國會相關刑責條文。
2016年的國民黨團版本則提及,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 、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可詢問相關人員,或命其作證。
若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查、 詢問、聽證或調閱相關資料時,除不可抗力或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事外,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得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得以藐視國會罪,訴請法院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或以偽證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資料
立院此次通過的國改修法,專家意見為何?
關於調查權的擴張,林春元說,立院本來就有文件調閱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體制,過去認為調查權是監察院的權限,立法院在釋字325號開始擁有文件調閱權。在2004年的釋字文585號,承認了立院應有完整國會調查權,然而有一定限制,包括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行政特權,調查方法、範圍、程序與救濟等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至於「藐視國會」相關內容,林春元說,其實過往的版本都有涉及,多數是以說明或行政罰等手段作為相應的罰則。2012年林佳龍所提版本有討論處以刑罰等,但是過去較少看到在法條裡直接寫上「藐視國會」,而是以「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提供資料」等具體行為來描述,並處以罰鍰。直到近期立院通過的版本。這次在修法第25條看到有寫出「藐視國會行為」文字,但何謂藐視國會,條文中並無明確說明。
林春元說,英美國會的調查聽證權行之已久,但違反效果都不相同。如美國確實有訂定刑責,英國則沒有。然而,美國的調查權與聽證是因爲總統制底下,行政官員沒有到國會被質詢的義務,所以需要搭配「藐視國會罪」以確保國會職權可以妥善行使。與美國不同的是,台灣立法院對官員有「質詢權」。
林春元進一步解釋,藐視國會(Contempt of Congress)原意是指妨礙立院行使權,如有妨礙才應該處罰。台灣目前通過修正草案後,等於官員在質詢或聽證上,都可能因為作虛偽陳述有相應刑責,卻沒有明確限定在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有妨礙的條件上,是這次修法較有疑慮之處。
再來,調查、聽證基本上應是連動的權力,立院為了行使調查權而開聽證會。然而,現在通過的法條,卻前後邏輯不一致,聽證權有完整寫出一些除外的情形(行政特權、超越調查目的、涉及隱私),但「調查」行使卻沒有相對的明確列出除外的規定,未來如何適用將成為問題。
(記者:馬麗昕、曾慧雯、陳偉婷;責任編輯:陳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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