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一年內記滿13點吊銷駕駛執照」?

【錯誤】網傳「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一年內記滿13點吊銷駕駛執照」?

事實查核報告#54
網傳「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一年內記滿13點吊銷駕駛執照」?
發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經查: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該則公告為內容誤植,已經撤下,請勿再傳播。
目前我國只有「營業大客車」的「違規記點」累計有將逕行舉發的違規納入計算,這是去年(2018)七月一日開始實施的規定。
自小客車以及其他車種適用與否,目前尚在研議。

背景

民眾回報接獲可疑訊息如下:

108年起違規記點制度大變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違規記點制度,原以警方當場攔停舉發違規才記點,自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所以逕行舉發之案件若非車主本人違規,請車主向違規裁罰機關(直轄市向各裁決中心,其餘向各區監理所之裁罰單位)辦理歸責手續,否則點數將歸車主所有,6個月記滿6點,車主駕駛執照需送繳各違規裁罰機關吊扣1個月,若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送裁決單位執行吊扣或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違反63條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應受記點時,換句話說,1年內記滿13點,均吊銷其駕駛執照(見下圖)。

查核

爭議點一、政府有關單位是否有「108年起違規記點制度大變革」的公告?

查核中心搜尋政府相關機關網頁,並沒有相關的法條、公告或說明。但搜尋頁庫存檔可以看到 日期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公告,內文和流傳訊息的內容相同。

圖說:Google 搜尋頁庫存檔之擷圖-交通部公路總局

爭議點二、「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之傳聞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求證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組長林義勝,林義勝表示:該則訊息公告為內部人員誤植,當天即已撤下。

林義勝說明:目前我國違規記點制度,只有營業大客車的違規記點累計有將逕行舉發的違規納入計算,這是去年(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定。
自小客車以及其他車種適用與否,目前尚在研議中。
違規記點制度久未修正,交通部路政司等單位過去一兩年來都在針對記點制度的全面改進做前期研究,但目前只有營業大客車的部分已經將逕行舉發納入違規記點累計範圍,營業大客車之外其他車種並未列入。請民眾不要再繼續轉傳錯誤的公告內容。

結論

該則訊息為內部人員誤植內容之錯誤公告,發現後已經從相關網站公告欄中撤下,目前交通法規相關規定並無改變。

<首圖來源:Unsplash;作者:Lisanto 李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