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七月一號開始加強取締 佔用到機車的紅燈停車格罰900..四輪全在格子內2700」?
【部分錯誤】網傳「七月一號開始加強取締 佔用到機車的紅燈停車格罰900..四輪全在格子內2700」?
經查:
一、公路總局及警方表示,汽車停等紅燈時,若進入機車停等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將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交通罰則並無「四輪全在格子內開罰2700元」之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通訊軟體流傳:「七月一號開始加強取締佔用到機車的紅燈停車格罰900..四輪全在格子內2700」。
圖1: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傳言宣稱「汽車進入機車的紅燈停等區為900,四輪全在格子內是2700」,是否屬實罰?
(一)查核中心採訪公路總局監理組。該組表示,此傳言所提的交通法規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若違反此規定將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監理組進一步解釋,汽車只要進入機車停等區(即傳言所述的「機車的紅燈停車格」)的範圍就會處罰,並不是用佔用四輪與否來區分罰鍰金額。另外,裁罰會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處理,若超過罰單上的「應到案日期」,會加重處罰。
(二)查核中心採訪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執法組表示,如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處罰900元。
(三)查核中心檢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依四個項目來區分罰鍰多寡,分別為: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 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
可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會罰900元至1200元。
圖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製表
結論
一、公路總局及警方表示,汽車停等紅燈時,若進入機車停等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將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交通罰則並無「四輪全在格子內開罰2700元」之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