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7月1日起台灣海關實施新規定『這些物品禁止出入海關』」?

【部分錯誤】網傳「7月1日起台灣海關實施新規定『這些物品禁止出入海關』」?

事實查核報告#12
網傳「7月1日起台灣海關實施新規定『這些物品禁止出入海關』」?
發布日期/2018年8月27日

經查:

一、網傳文章內容為舊報導拼貼而成,部分相關規定已修改,與現行法規不同。

二、食藥署指出,郵寄藥品回台須先申請,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三、食藥署指出,針對攜帶藥品入境規定,目前法規規範一種藥品以12瓶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並未規範藥品顆數,對藥品種類數也沒有限制。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更正說明 2021/4/21 】為求此報告內容精確與完善,本報告針對海關最新規定進行更新與補充。特別感謝來函提醒此報告需更新之讀者。

背景

一篇網路文章「注意!『台灣海關禁止入關物品』新規定!」自2016起即在網路流傳,文章內容詳細介紹藥品攜帶入境數量限制、國外郵寄藥品回台、入境海關攜帶物品限制的「新規定」。

文章部分內容宣稱:

「出國買成藥、維他命或託人國外寄葯注意,限量限次,維他命超過1200顆就過量,郵寄1年限2次,違者要罰。

食葯署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定,2015年7月1日起,藥品郵寄回台前,必須事先向食葯署申請進口同意,

『非處方葯』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寄送『處方葯』應憑處方箋且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近視隱形眼鏡也要附處方箋。

此外,民眾出國逛街愛買葯,偏好日本的胃藥成藥、東南亞的萬金油或驅風油、中國大陸的中藥及其製品,購買自用送禮兩相宜,7月1日起,攜帶藥品入境超出限量,必須事先申請,而且不同的種類的成藥合計不可超過6種。」


圖1:介紹海關入關物品的相關規定的網路文章從2016年開始流傳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文章的出處為何?

網傳文章由兩部分組成:(1)藥品從海外郵寄回台規定及民眾攜帶藥品從國外返台的規定、(2)肉類、水果、免稅品等品項的攜帶入境規定。

查核中心以關鍵字檢索,第一部分的文字是全文轉貼2014年6月5日《中央社》的報導〈海外帶藥回台 超量超次要罰〉;而第二部分的文字有部分轉貼2008年9月23日《聯合報》紙本A6版報導〈動植物止步 肉乾肉鬆…NO 入境禁帶鮮貨 下月開罰〉。

網傳文章中提及「如果超量攜帶藥物進入台灣海關,必須經由紅線櫃檯辦理申報,取得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許可,才能放行」;文中「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2013年7月23日因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施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因此,網傳文章的文字為多段舊報導、文章文字拼貼而成。

爭議點二、網傳文章宣稱「藥品郵寄回台前,必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致電詢問食藥署,食藥署表示,藥品郵寄回台前,確實必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

依據《藥事法》第22條規定,民眾須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取得食藥署同意,才能將藥品郵寄回台。

食藥署指出,申請郵寄藥品回台,須填妥「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並提出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民眾的身分證影本、申請郵寄的藥物外盒、仿單(即說明書)或目錄、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影本 。

食藥署說,若為非處方藥,則需提出除「個人自用切結書」;若為處方藥,則需出具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 的切結書,以及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或由衛福部認定的國外原就診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或醫師處方。

爭議點三、網傳文章宣稱「非處方藥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是否屬實?

食藥署表示,非處方藥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並提醒藥品需經申請程序、獲得食藥署同意後才能寄送。

爭議點四、網傳文章宣稱「攜帶藥品入境超出限量,必須事先申請,而且不同的種類的成藥合計不可超過6種」,是否屬實? 

食藥署表示,民眾攜帶超量藥品入境確實需事先申請;但目前對成藥種類並無限制。食藥署補充,2014年確實曾規劃實施「攜帶藥品回台,最多只能攜帶6種」的規定,但2015年時考量成藥種類限制造成民眾不便,且海關確認也不易,因此取消限制藥品種類數目,改以限制攜帶量的方式來管制。

根據食藥署規定,民眾自行攜帶入境的非處方藥,一種以12瓶(盒、罐)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目前不以藥物顆數為計算單位。若是有醫師處方籤的處方藥,可攜帶合理的六個月用量入境;若無處方籤,考量旅客生命安全,可攜帶合理的兩個月處方藥用量入境。

食藥署解釋,若民眾攜帶超量藥品從國外返台,在登機之前,可上網事前申請;在台灣落地後,也可向海關人員詢問,進行補申請。食藥署呼籲,攜帶超量藥品的民眾切勿直接闖關。

爭議點五、網傳文章內宣稱的其他各項物品攜帶入境規定,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對照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條文(最近修訂時間:2021年1月21日)及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相關規定,以及現行《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9日),以及詢問食藥署與關務署台北關,製作對照表如下:


圖2:傳言提及的各項物品攜帶入境規定與現行規定查核對照表


圖3:傳言提及的各項物品攜帶入境規定與現行規定查核對照表


圖4:傳言提及的各項物品攜帶入境規定與現行規定查核對照表

結論

一、網傳文章內容為舊報導拼貼而成,部分相關規定已修改,與現行法規不同。

二、食藥署指出,郵寄藥品回台須先申請,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三、食藥署指出,針對攜帶藥品入境規定,目前法規規範一種藥品以12瓶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並未以藥品顆數來規範,對藥品種類數也未有限制。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

《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首圖出處:Unsplash;首圖作者:JESHOOT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