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錯誤】網傳「『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經查:
哈佛法學博士、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蘇彥圖指出,此次公投為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有超越憲法的效力。
背景
本次(2018)公投結束後,網路出現「『公投』是 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 位階『高於憲法』」之訊息,許多民眾在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上轉傳散播此項訊息,本中心也接獲民眾申訴要求釐清事實。
查核
爭議點、公投的位階高於憲法?
1、事實查核中心諮詢哈佛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蘇彥圖,蘇彥圖表示:
「這種說法是對於公民投票制度和憲政民主秩序的重大誤解。
我國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中,修憲不但需要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通過之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其門檻為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約九百多萬人)。
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投,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有超越憲法的效力。」
蘇彥圖進一步分析這種誤解產生的原因:
「廣義的公投可以粗淺地分為兩種:
(1) plebiscite:既有法律秩序以外的公投。(或翻譯為「全民公決」)
(2) referendum:在法律秩序內部的公投,必須遵循既有法律秩序的規範。(本次公投即屬於此類)
這兩種都可以被稱為公投、公民投票,但意義並不相同,不應該混淆。此次公投為依據公民投票法所舉行之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並非 plebiscite。」
2、2018年11月29日立法院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列席。立法委員劉世芳詢問,「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位階,與公投案的法律位階,哪邊比較高」?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釋憲位階較高。大法官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就是等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的議題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將來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因為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就跟憲法一樣。
3、關於公投是直接民意、國民主權最高展現的說法,蘇彥圖補充說明:
「代議的結果也是民意的展現,直接與間接都是民意。直接民意之展現的確有很強的政治壓力,但並不是因此就能超越憲法。憲法的修改有嚴格的程序,根據公民投票法舉行的一般公投不能改變憲法,只有依據憲法所舉行的修憲公投才可以。
國民主權確實可以廢棄既有的憲法,另外制憲。但這樣做需要有很強的民主正當性。即使透過修憲程序修改憲法,也還是有不可以踰越的修憲界線,也就是大法官第499號和第721號解釋所說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超過此一界線的修憲,就有可能被大法官判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失效。」
結論
1. 蘇彥圖博士表示,本次公投為依據公民投票法舉行之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位階低於憲法。
2.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就是等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的議題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將來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解釋。
3、綜上所述,公投的結果無法凌駕憲法和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