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兒童防治法將於19號當日起,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

【錯誤】網傳「兒童防治法將於19號當日起,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

事實查核報告#535
網傳「兒童防治法將於19號當日起,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
發布日期/2020年7月2日

經查: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在6月19日新修法上路,新修法是刪除第85條之1。實施後,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若有觸犯刑法行為,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而是回歸到社福、學校等機構輔導與安置。

二、專家指出,《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界定,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如有犯罪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的追訴審判。

傳言所稱的新修法不是《兒童防治法》,應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且「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說法有謬誤。因此,此傳言為「錯誤」。

背景

社群平台流傳訊息:

「兒童防治法將於19號當日起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由家長領回,通知校方往後12歲以下是未來犯罪主人喔,可以為所欲為」

多家媒體也以「兒童除罪化」為標題加以報導,「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類似的訊息也在社群媒體大量流傳。


圖1:社群平台擷圖


圖2-7:新聞報導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所稱的「兒童防治法將於6月19號新上路」,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檢索司法院官網,2019年6月19日修訂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85條之1」,並於2020年6月19日起開始施行。

查核中心檢索《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資料庫,原第 85條之1內容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之。」

司法院在2020年6月19日發布的新聞稿說明其修法內容與理由,刪除85條之1是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由於兒童是7至12歲之人,均屬在學校教育階段,因此6月19日後,將由學校、社政單位,依照現行教育或兒童福利相關法規給予輔導或保護安置,舉例來說,兒童如在超商偷東西,店家向警方報案後,警察就不宜以偵辦刑事案件的立場到場執行職務,而應視情況通知兒童之家長、學校老師或社工到場處理,也不會再將7至12歲兒童移送少年法庭。」

因此,此次修法內容是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刪除,7到12歲兒童若有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而回歸到社福單位、學校及家庭給予輔導及安置,從2020年6月19日起實施。

爭議點二、部分媒體標題指稱「兒童除罪化」、傳言指稱「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是否屬實?

(一)查核中心採訪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他表示,依據《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界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屬於無責任能力人,而根據《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即使有觸犯《刑法》的行為,也不是罪犯。因此,傳言指稱「新法是把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有謬誤。

李茂生解釋,在《刑法》規定,14歲以上而未滿18歲的行為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如有觸犯刑法的行為,其處置方式會有兩種,一種是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情節重大者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經刑事案件「審判」後,科處自由刑或罰金;另外一種是依同法,經保護事件的「審理」,將少年處以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是輔導轉介社會安置等保護處分,依照實際上的狀況,多是以保護程序審理少年案件。

李茂生表示,過去《少年事件法》第85條之一的舊制,7歲以上未滿14歲之行為人,因屬無責任能力人,如有犯罪行為,一律是以《少事法》第三章保護程序「審理」,不可能是依據同法第四章刑事程序「審判」。

在2020年6月19日新制上路後,將7歲以上、未滿12歲年齡段的兒童從司法系統移出,7至12歲如有犯罪行為,少年法庭一律不受理,回歸到社會中其他單位輔導,如學校和教育局、社福單位等。至於12歲以上而未滿14歲的少年,因為沒有責任能力,則繼續用保護程序來審理其犯罪行為。

李茂生補充,雖然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規定,未滿14歲皆是無責任能力人,皆不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目前在台灣,還是將12至14歲的孩子擴充出來,希望藉由司法介入,以保護程序來審理其犯罪行為,目的是希望能提早輔導管束少年,不要讓他們繼續向下淪陷。


圖8:《少年事件法》修法內容 (查核中心製圖)

(二)查核中心採訪元貞聯合事務所律師黃旭田。他表示,在《刑法》上對於責任能力的年齡界定,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原本依《刑法》就是不罰,所以14歲以上才能進入刑事訴訟裡實質的審判程序。因此,12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如有犯罪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的追訴審判,本來就不可能成為犯罪的人。

黃旭田表示,一般在處理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的犯罪行為時,會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在此法的內涵中,12歲到18歲,多是用由少年法庭以保護程序來替代刑法,只是程序上由法院設少年法庭來審理。

黃旭田補充,在《少事法》第85條之一刪除之前,7至12歲的兒童,也是像12到18歲一樣,進入少年法庭審理;6月19日新制上路後,7到12歲就不送少年法庭,回歸社福系統。

至於傳言指稱「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黃旭田說,只要是未滿14歲的兒童,依《少事法》第27條第3項,原本就絕對不會進入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而是在少年法庭裡,用保護程序(訓誡、保護管束)等審理。因此,傳言指稱,「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並不正確。

綜合以上,專家表示,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本就不能罰;14歲以上才能以刑事案件審判。傳言指稱,「新修法實施之後,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並不正確。

爭議點三、此次修法意涵為何?

(一)李茂生表示,台灣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涵,修法調整《少事法》內容。《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於未滿14歲兒童如有犯罪行為的態度,是不能以司法來管理,而是要回歸到社福單位,以社會中的其他部門來輔導兒童。所以此次刪除85條之一,只是將由司法管轄的7到12歲兒童,轉由社會中的其他部分來輔導及教育。

(二)黃旭田表示,台灣為了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參考很多國外專家的意見。其中,國外專家意見明確質疑,7到12歲兒童跟青少年是否應透過「法院」來處置。實務上,在台灣社會,進入法院就是負面標籤。即使在法律層面上,少年的犯罪紀錄是可以塗銷的,但是實質上不可能完全消抹其負面的影響。

黃旭田表示,此次的修法其實首要就是把兒童進到法院這個標籤化去除,但標籤拿掉後,如何強化社福的功能,是當前應關注的要點。

黃旭田補充,新修法實施後,7歲到12歲的兒童若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警察通常會連絡社會局,若為在學學生,會通知學校輔導。邏輯上,會先以家庭以及學校為主要輔導兒童的角色,社福機關負責協調或進一步處理。此外,假如少年的行為對他人權利有所侵害,例如偷竊、傷害等,父母親或監護權人還是有連帶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法律並非完全無視而不處理。

結論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在6月19日新修法上路,新修法是刪除第85條之1。實施後,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若有觸犯刑法行為,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而是回歸到社福、學校等機構輔導與安置。

二、專家指出,《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界定,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如有犯罪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的追訴審判。

傳言所稱的新修法不是《兒童防治法》,應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且「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說法有謬誤。因此,此傳言為「錯誤」。

參考資料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司法院6月19日新聞稿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刪除